一、認可依據
(一)CNAS-CV01《合格評定審定與核查機構通用原則和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9);
(二)CNAS-CV02《環境信息審定與核查機構通用原則和要求》(等同采用ISO 14065);
(三)CNAS-CV03《溫室氣體 第三部分 溫室氣體聲明審定與核查規范和指南》;
(四)CNAS-CV04《環境信息審定與核查機構通用原則和要求》(ISO 14065:2020)標準的應用要求;
(五)CNAS-CV05《環境信息——環境信息審定與核查組能力要求》;
(六)CNAS-SV02《溫室氣體(GHG)審定與核查機構認可方案》;
(七)其他相關認可規范文件。
二、申請條件
(一)CNAS-RV01《審定與核查機構認可規則》
5.1.1 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 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若機構為一個較大法律實體的一部分,則應由這個較大法律實體向CNAS提出認可申請;
2) 機構或其相關機構在提交申請之日前兩年內未發生過被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暫停或撤銷認證機構批準資格的情況,也未發生過被CNAS暫停或撤銷認證機構、實驗室、檢驗機構等認可資格的情況;
3) 按照CNAS-CV01、CNAS-CV02、CNAS-CV03以及其他適用的認可規范建立了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至少6個月,且實施了完整的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
4) 已開展過一定數量的審定/核查項目,且滿足相關分項認可制度的認可方案的要求;
5) 已對申請認可的審定與核查領域可能引發的責任做出了安排;
6) 申請認可前未發生誤導使用認可標識等行為;
7) 機構已提交《認可申請書》及其要求的文件等全部申請材料;
8) 其他,適用時包括相關部門的資格批準材料。
(二)CNAS-SV02《溫室氣體(GHG)審定與核查機構認可方案》
R1.1 初次認可申請與受理
申請機構除滿足 CNAS-RV01 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R1.1.1 申請開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CCER)項目審定與減排量核查的機構認可,應先獲得市場監管總局資格批準。
R1.1.2 開展審定與核查項目數量要求:
a) 申請組織溫室氣體聲明核查認可的,依據 ISO 14064-1 標準核查過 2 個組織;
b) 申請溫室氣體減排或清除增加項目審定或核查認可的,已按 ISO 14064-2 標準審定或核查過 2 個項目。對于已先行指定開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CCER)項目審定與減排量核查的機構,不受項目數量限制;
c) 商定程序(AUP)不能單獨申請認可的,可以隨相關標準的核查認可同時申請,也可在已獲認可核查范圍基礎上,申請擴大認可范圍。
R1.1.3 申請機構在申請認可前開展涉及溫室氣體審定或核查或類似涉碳類合格評定活動出現數據質量或造假等嚴重問題,被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或處罰的,CNAS 將不受理認可申請。
三、申請材料
(一)紙質申請材料
1. 認可合同(見CNAS-AC01認可申請書附件)。
(二)電子版申請材料
1. “認證機構認可業務管理平臺”填寫認可申請書;
2. 認可申請書提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認可流程

